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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1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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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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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 基层 国家权力机关,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2条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决算草案;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 经五 分之一 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不少于一天 ,每届第一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二天;选举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应当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召集、主持临时召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乡镇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主席团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里负责答复。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具体办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第17条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 在召集和主持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 负责下列工作 : (一)确定会议 召开 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二)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 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 团在 乡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负责下列工作 :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并 依照规定予以公开; (四) 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六)组织选民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 专职 主席, 有条件的乡镇可配备专职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 (三)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宣传 贯彻 宪法、法律和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指导、协助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了解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 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并将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或 委托的工作 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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