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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地方法规2011-11-24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11-24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3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重大恶性案件和多 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秩序良好,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
第4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
第5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州、县 ( 市 ) 、行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6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 ( 牧 ) 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7条
州、县 ( 市 ) 、行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乡 ( 镇 ) 、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村 ( 牧 ) 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百人以上者,必须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保卫 机构的,可与综合治理机构合署办公;不足百人的,必须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州和市、县、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 公室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8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接受所在地区和上级主管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 (三)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推进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实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五)办理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同。
第9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 地区、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
第10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11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
第12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13条
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 件;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员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和公共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并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搞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暂住证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教育、稳定工作; (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九)做好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各类矛盾激化; (十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执法职责 的履行,应当依据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
第14条
各级文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阵地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和取缔具有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内容等有害读物的制作、销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15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制作、播放健康有益的影视节目,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制止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和播放。
第16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并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秩序。
第17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 ;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乡 ( 镇 ) 之间、县 ( 市 ) 之间边界纠纷;配合组织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
第18条
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 议。
第19条
药品食品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非法行医;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和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监测治疗和康复以及毒品的鉴定工作。
第20条
工商行 政管理、税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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