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3-30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3-30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执行、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统计数据发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监测预警的参考依据。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规定、自治区实际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体系、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针对性、统一性和适用性。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发展规划,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制定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8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9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10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11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统计机构应当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保障统计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指导,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16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18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利用行政记录等信息,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19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制定具体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内容、方法、范围、对象、组织方式、表式及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第20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所必需;
(二)在已实施的统计调查中,无法取得相关必要的统计资料;
(三)主要的统计指标、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的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四)各项统计调查内容不与现行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重复交叉,相互矛盾。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申请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机关的意见作出修改或者调整;经修改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