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9-23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9-23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者兼营的组织。
第3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4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放有序,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和发挥作用,加强人才宏观调控,采取措施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
第5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6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延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7条
省属单位、中央在鄂单位、省外单位在本省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湖北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设区的市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省境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8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9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事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10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及相关证件;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1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12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网络,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
第14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15条
人才应聘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二)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利用各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求职信息;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6条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应届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供良好的人才交流环境和服务,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有序管理,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8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并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19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20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