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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01-11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1-11
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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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服务组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协调下,指派律师、公证员和其他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或减收费用提供的法律帮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组织,是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事务所。
第4条
市、自治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单位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5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6条
社会团体、有关院校和基层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形式
第7条
具有本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或者事由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公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8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9条
申请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10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程序简单,无须专业人员帮助的案件; (四)其他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
第11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中的代理; (三)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管辖
第12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13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另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14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第15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另一个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或直接受理。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四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16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或者暂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救补金领取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7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第18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审议一次。 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组织应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第19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20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后3日内制作《决定法律援助通知书》,函复人民法院,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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