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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11-30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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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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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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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的;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第3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
第4条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第6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在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
(二)受理电力用户投诉, 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
(三)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四)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反窃电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第7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窃电相关工作。
第8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窃电和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
接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
第10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11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加强反窃电技术和装备的推广、使用,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
第12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配备合格的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并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
第13条
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14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没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供电营业的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和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
第15条
电力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16条
被中断供电的窃电者停止窃电行为和承担窃电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因供电设备性能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说明情况。
第17条
故意向被中断供电的窃电者转供电的,供电企业可以对转供电者中断供电,转供电者应当承担擅自供出电源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18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中有证据的窃电行为应当在三日之内立案:
(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二)用户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
第19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窃电案件,应当及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窃电案件调查报告。
第20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了解供电和用电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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