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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2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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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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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北部队代表组成解放军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组织大会审议或者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1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或者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个别调整。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在未设专门委员会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可以设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及时公布。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会议期间提出,不得超过本次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2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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