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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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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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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2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六千二百四十六点二四平方公里。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阜新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的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蒙古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委员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副县长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4条
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5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任免履行政府职能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各类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注重培养、使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蒙、汉文兼通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选拔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当地特点和需要,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照规定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县的企业、事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第18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蒙古族人员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加强人才定向培养、培训,实施人才市场化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治县设立高级知识分子民族地区岗位津贴。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在自治县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并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奖励。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重要文件、布告和大型会议等,应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一律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 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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