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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8-11-28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3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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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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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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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省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第11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相关 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4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议案审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并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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