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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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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对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5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6条
凡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质、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7条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达到三个以上的,应当重新招标,否则招标无效。
第8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及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概、预算价在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9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五)政府融资的。
第10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11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人组织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相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第12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垫资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等作为投标人投标的限制条件。
第13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无故中止招标活动。
第14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在发出工程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工程招标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15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16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17条
建设工程应当以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18条
施工总承包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应当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禁止承包方转包和分包方再次分包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刁难和限制发包方依法选择确定的承包方。 第三章 有形建筑市场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第20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和专业工程均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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