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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地方法规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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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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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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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9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1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12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13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凡改变绿线申报规划建设项目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地系统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经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征用手续后,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到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二)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五;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十。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16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18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19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区(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系统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20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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