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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11-28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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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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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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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6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人支付。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和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制止损害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权利。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期实施。
第10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扩大绿地面积。
第11条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图上按标准明确标出绿线和各项绿地指标,并出具绿化规划图备份给园林主管部门。
第12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13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规划审批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14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核准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5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16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花草自给。
第17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转作他用。
第18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施工确需移动树木、绿地的,应当由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
第19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行道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20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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