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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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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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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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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2条
黄南藏族自治州 ( 以下简称自治州 ) 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代管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同仁县隆务镇。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 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把黄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自治州。
第5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7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全州各族人民中进行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 合理配备藏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1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少数民族中积极培养、选拔、使用各级干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 女中培养和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17条
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凡在自治州境内的省直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本州人员。
第1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州内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对长期在州内工作的职工离退休时,待遇从优,妥善安置,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1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自 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各民族职工都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机构或者设专职、兼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第2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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