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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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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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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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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规范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4条
自治州坚持藏语言文字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5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
第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努力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积极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
第7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8条
自治州、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公务运用和市面运用等工作;
(四)推进本地区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
(五)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和指导工作;
(七)依法检查、督促、规范社会用文中藏文字的使用;
(八)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9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1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及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中加强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11条
自治州制定和发布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各类重要文件及学习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第12条
自治州内地方国家机关的网站、单位印章、牌匾、奖状、证件、公文首页、信封、标语、横幅、公告、徽标、宣传、商务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码头、航运、车船门徽、旅游景点和交通标记等凡需要标明文字的,都要使用两种文字。
第13条
自治州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名称、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价格表、票据等,根据需要使用两种文字。
第14条
自治州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第15条
自治州内涉及的两种语言文字翻译名称须报同级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16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
第17条
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
第18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第1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比、考核、晋级、晋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20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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