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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08-11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8-11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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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组织。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4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5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二)对在岗、转岗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三)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技能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其他文化、技术教育。
第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
第7条
职工教育实行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8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
第9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工岗位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技师评聘和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和考核、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11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12条
行业组织负责制订和落实本行业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13条
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1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15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16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17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职工教育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并可自主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18条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第19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对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应当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20条
职工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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