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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11-10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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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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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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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以及撤销、批准罢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3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第6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7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8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9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后,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11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工作简历、主要表现等书面材料;属于合并、增设机构或者机构名称改变的,还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批准或者决定文件。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被提名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前,分别由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被提名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前,被提请任命的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的,提请机关应当作出答复。
第16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有问题需要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常务委员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先表决免职项,后表决任命项。
常务委员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逐人表决,视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19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加盖省人大常委会印章。
通过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和撤职、接受辞职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通过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章 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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