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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2-20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2-20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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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3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责任制要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相结合,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内容。
第5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6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7条
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处、取缔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吸贩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犯罪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安全预防、治安管理和罪犯改造等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9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学校教育要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做好后进生、流失生、辍学生、工读生的教育转化和复学工作。不得随意勒令学生退学。
第10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11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人民武装部门和民兵组织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第12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
第13条
公安派出所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区,采取有效看护办法,预防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14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15条
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防范网络: (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巡逻和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组织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强街巷巡逻; (三)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派出所,组织居民区(院)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配合公安派出所组织本村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16条
宾馆、饭店、舞厅、旅游点、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机场等公共场所,都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或者保安服务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第17条
商业网点集中的街道、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地域,由公安部门负责、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防疫、城管等部门参加,组成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18条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道路交通、车辆和行人的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19条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坚持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制度; (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保管、销售的有关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五)严格执行稀有金属材料、贵重非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的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制度; (八)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加强护卫力量,要害部位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九)配备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内部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违法犯罪。
第20条
严格执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必须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领取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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