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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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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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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下同)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5条
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实行省、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6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准;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下同)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发现的野生动物,暂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并逐级上报,经鉴定批准后公布。
第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制造噪音,捣毁其卵、巢、穴、洞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第8条
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划为禁猎区。
第9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建工程设施的,必须征得省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10条
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拨付救灾款项,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病、伤、搁浅、误入海湾(河汊)或者误捕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12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13条
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掌握野生动物资源增减情况。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实行十年一次普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14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第15条
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患病而形成疫情。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的,由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16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或者省重点保护动物的,必须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必须向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第17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猎区以外的地区划定狩猎场,并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野生动物的资源情况和繁殖期,规定禁猎期,并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19条
猎捕者必须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猎捕。 猎捕者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
第20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一)军用武器; (二)地枪、暗箭、排铳; (三)炸药(含自制火药)、毒药; (四)绝后窑、阎王议、大踩夹子、大吊食、捉脚; (五)火攻、烟熏、电击; (六)掏窝取卵; (七)歼灭性围猎、砍树放趟子; (八)鱼鹰猎捕; (九)其他灭绝性、破坏性猎捕工具、方法。 使用体育用枪猎捕,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猎犬猎捕,必须具有防疫部门核发的检疫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养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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