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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6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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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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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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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4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第6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省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第7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并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8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9条
技术交易实行合同制。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10条
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技术交易可以采取技术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采取技术招标、拍卖、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11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12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经营、发布技术交易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第13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的;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
(三)假冒专利技术的;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村经济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向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16条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17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国家对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政府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
第19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适时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第20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和调查研究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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