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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11-29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05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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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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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兼顾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利益。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支持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第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6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8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9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二)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第10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11条
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登记的允许范围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每平方公里的最低勘查投入。
第12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限届满自行失效。 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13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第14条
探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自勘查许可证颁布之日起,探矿权人在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一百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一百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五百元。
第15条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16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申请,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第19条
矿床勘查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必须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查报告不予批准。 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20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矿床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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