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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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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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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4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5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