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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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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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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自治州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4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和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5条
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9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牧区、边远山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可视情况入学。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十五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应当及时向生源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劝返本行政区域内失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复学。
第11条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入学。学校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就近入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12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病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缓学。缓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况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13条
除法律规定外,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或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吸纳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人员。
第14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对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5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管理,尊重教师,接受教育。 第三章 学校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偏远牧区和山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第1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义务教育资源不足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资金、用地。
第18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9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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