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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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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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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4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 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 (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六)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 (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9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
第10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
第11条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13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以技术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15条
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省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村试验示范基地。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其资金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18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
第19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经费,用于引进、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大型项目的投资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第20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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