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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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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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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3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审批
第5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7条
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应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9条
《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10条
需要张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11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活动
第12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
第13条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14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15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16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17条
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18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
第19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安装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当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
第20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城建、规划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建筑物占用费和公共广告栏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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