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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12
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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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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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采伐利用和林地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自治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林业工作。
第4条
自治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于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造林规划应贯彻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的原则。发展用材林由以落叶松为主向针阔混交林转变;实行疏林地和板栗园林冠下补植、串带等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果材兼用林、水土保持林、河道护岸林。
第5条
自治县内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权属,确需改变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6条
自治县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在确权发放林权证及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自治县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和强行摊派、集资。 自治县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鼓励林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
第8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由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重点保护管理。
第9条
在自治县内进行工程建设、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划拔手续。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10条
林业基金项目按上级规定设置,由林业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营造、农村能源建设、野生动物保护、林业科研、林业技术推广及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常驻林区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戒严期:春季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12条
每年四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13条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山地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面山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内严禁砍柴、放牧、放蚕。 林区内严禁砍羊柴。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严禁在林区内从事牧羊等放牧行为。
第14条
逐步取消天然打柴场,建设薪炭林,实现烧柴基地化。实行限量烧柴,限量指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严禁烧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电、沼气和液化气作燃料。
第15条
严禁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驯养繁殖、经营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16条
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长期不变。 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
第17条
森林采伐作业前,应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国有林、国合林、集体林的采伐,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
第18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林权证书到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实施林木采伐作业。
第19条
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计入采伐限额;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渐伐和皆伐方式。皆伐改造面积按照《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采伐自留山林木,可由农户自主决定采伐时间,按《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标准,由农户自主选择采伐方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满足抚育间伐指标和优先安排主伐指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20条
自治县生产的木材实行“号印”管理制度。“号印”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管理,统一打印。未打“号印”的木材,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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