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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08-17 ·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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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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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5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事业促进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完善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原则,整合本地区精神卫生资源,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全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并负责对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第8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下列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 (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 (三)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 具体救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0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事等行政部门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精神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第11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水平。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本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事业。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14条
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15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公民精神健康水平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营造有益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居民、村民的精神健康需求,营造有益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灾后精神障碍发生率。
第18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健康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第19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工作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咨询人员,为学生提供精神健康咨询服务。
第20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针对相关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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