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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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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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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3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
(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4条
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6条
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7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8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9条
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
第10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
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万元;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第12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章程修订程序;
(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3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
第14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5条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16条
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7条
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18条
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19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副经理);
(九)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一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任期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20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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