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3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4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本辖区范围内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
第6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7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灵寿县、正定县、新乐市、鹿泉区、新华区、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与范围
第10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13条
滹沱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自西里寨村西-平安屯村西-平安屯村东南-小孙村西-塔元庄村西-肖家营村北-南高基村东-北高基村东-纸房头村东北-北落凌村西北-西里寨村西的环形链接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滹沱河一级保护区外,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南倾井庄村东南-南合村-南岗-胡庄村西-同下村西北-南白店村西-西里寨村东-安谷村东南-塔元庄村北-西关村西-柳林铺村北-肖家营村北-南高基村东南-南高基村东北-杜童村西南-李村村东北-马山村西北-黄壁庄水库副坝南段的环形链接区域。
第14条
沙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自三里铺-累头屯-东张村-路家庄-小宅-彭家庄-承安镇的环形链接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良庄北部-小郭庄-岗怀里-杜固镇-南岗-邯邰镇南部-大流-黄家庄-中同-沙河河道-赤支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第15条
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自贯上-小石家庄-西平乐-东杜村-新安镇北部-李家庄-丁旺村-南楼-刁桥庄-贯上的环形链接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协神南部-西杨庄-东柴里-东平乐西部-新安镇东部-巧女-后塔底-里双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7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村庄、学校等单位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进行综合整治,防止地下水源污染。
第18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19条
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和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高毒或高残留农药;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四)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渠道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20条
未经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公安机关应当在地下水源保护区设置限行标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水污染事故发生。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