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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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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4条
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专门机构负责清洁生产的具体事务。环保、发改、国土、科技、农业、商务、住建、水利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6条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
第7条
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阻止或者破坏清洁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推广项目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采用高新技术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制造技术,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 (二)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原材料并生产出清洁的产品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节约或者保护水资源的; (五)符合清洁生产企业标准的。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安排、国外赠款或者贷款等组成,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从事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的单位,经清洁生产审计确定的项目,可使用专项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清洁生产项目,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11条
实行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或者实施清洁生产高费、中费方案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可用技改、科技开发等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12条
污染治理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实行清洁生产的项目。
第13条
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清洁生产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第14条
实施清洁产品标志认证,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产品名单。 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提倡社会优先采购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等。
第16条
税务、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清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
第17条
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建立有关清洁生产数据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18条
政府发改、经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创新、解决清洁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19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清洁生产的科普宣传,提高全民清洁生产的意识,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20条
教育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清洁生产教育;职业教育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教学内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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