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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0-0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0-08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2004-03-29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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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筹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4条
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保证质量、保障畅通、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公路工作的领导,对地方公路事业实行目标考核,并制定扶持、促进地方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地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7条
地方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省道、国道规划相衔接。
第8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修改方案由原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0条
县道的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的年度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道、村道的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1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等,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村道不少于五米。
第12条
地方公路的命名和编号依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  设
第13条
地方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新建、改建的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技术等级,乡道、村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等级。现有地方公路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
第14条
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15条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县道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级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16条
地方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划拨、出让、调剂以及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7条
县道、乡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村道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8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和滩涂上挖沙、采石、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非法收取费用。
第19条
地方公路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里程碑及百米桩、示警桩和界桩。 新建、改建地方公路的标志、标线、碑、桩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本条例实施前未设置的由养护单位负责设置。
第20条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工程总结,由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养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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