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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2-03-23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28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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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3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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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
第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第9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依据。
第10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11条
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一)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二)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大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四)国有林场的林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第12条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13条
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第14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没收和移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第16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17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18条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驯养方案;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9条
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20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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