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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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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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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环境,主要是指直接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环境。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环境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设立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开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场所。
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生家庭应当为中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育人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中小学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教育环境建设规划、制定环境育人计划,指导、评估、检查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7条
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坚持升降国旗制度。
第8条
学校应当把对中小学生爱护环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
第9条
校园环境建设应当优美、文明、整洁,要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校园要悬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名人画像。书写、悬挂标语要严肃、整齐,文字要规范。
第10条
学校要重视安全环境建设,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11条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出租、出让作非教学使用。
第12条
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13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任何人在校园、教室和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14条
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小学生参加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科技活动。
第15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第16条
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均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中小学生入内的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
第17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在临街学校的街道上设置禁止机动车鸣号标志。
第1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教布道,不得强制中小学生加入宗教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
第20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不得任意将学校的校舍场地改作他用,个别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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