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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7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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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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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4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5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6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7条
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适时维修、清洗。 市区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8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停车场,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经营者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 严禁占道、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市区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禁止店外经营。
第9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按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
第10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司乘人员不准沿途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各种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11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12条
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杂草等,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
第13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14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不准乱倒污水、粪便。
第15条
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包括扫雪),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界限,由责任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区域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沿街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街心花坛(池)、游园、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六)城市水渠(含污水渠)的水面及两岸的清扫保洁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七)开发区区域、风景名胜区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卫生,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清扫保洁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第16条
各环境卫生清扫单位负责责任区段的清扫保洁。清扫时间夏秋季节在夜间十时后至次日清晨五时半前,冬春季节在夜间九时后至次日清晨六时前。
第17条
逐步实行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倾倒。设有垃圾转运站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倒运,对生活垃圾做到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处置必须预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出售、倒运、处置。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
第18条
城市粪便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包掏包运。包掏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做到密闭运输、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近郊的粪池(库)设置点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第19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20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场所进行焚化处理,严禁任意运输、处置或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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