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浏阳河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浏阳河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浏阳河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浏阳河的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浏阳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河道、堤防、航道以及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浏阳河的管理应遵循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从防洪,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浏阳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5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浏阳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浏阳河整治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浏阳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河段的管理工作。 环保、交通、矿产、国土、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间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浏阳河的管理。 浏阳河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浏阳河的整治和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河道作业、查处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6条
浏阳河流域应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营造护岸林带,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7条
大溪河的达浒河坝以上、小溪河的朱树桥电站大坝以上流域为浏阳河的重点水源保护区。 在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项目,禁止从事开山、挖石、毁林等危及山体稳定和破坏水土保持、损害水资源的行为。
第8条
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以下沿河两岸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沿河城镇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9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防治地表水污染的规定,禁止向浏阳河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10条
加强水质监测,实行污染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向浏阳河排放超标准污染物的已建项目,应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除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11条
在浏阳河内取水,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施工、生产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取水的; (四)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三章 河道和航道管理
第12条
浏阳河的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13条
浏阳河的河道、航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
第14条
在浏阳河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阻碍行洪林木、高杆作物、水生植物; (二)围河造地; (三)设置碍航渔具; (四)其他妨碍通航、行洪和损毁、阻塞河道的行为。
第15条
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淘金。
第16条
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17条
在浏阳河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取石、取土: (一)铁路桥及国家干线的公路桥上下游各500米; (二)一般公路桥及水下管线管道上下游各3O0米; (三)水利设施上下游各200米; (四)河堤面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 (五)航道设施上下游各300米; (六)渡口上下游各100米。
第18条
在浏阳河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工程和修建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以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19条
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航道的整治,保持河道、航道完好和畅通,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做好河道、航道清障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浏阳河的河道、航道设施。
第20条
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浏阳河渔业和其他水生资源的管理。禁止在河内使用毒品、炸药及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第四章 堤防管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