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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4-04-23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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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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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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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质量,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才能举行。
第5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 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6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建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7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8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9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
第10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 围内 的 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 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11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委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提请 人事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提供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情况,提供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提请任免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就任免事项作出说明。
第13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 议 案,撤销由本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议 案,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 议 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规章、 决定 、 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第14条
在审议议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提出询问。
第15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6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报告。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由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18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委会会议决定,须重新作书面或者口头报告。
第19条
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委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期评估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经中期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初 步方案先送交市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第20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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