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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共 1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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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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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审议。必要时,主席团可以组织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第8条
第9条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10条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11条
第12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13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五十条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14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
第15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6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17条
第二十六条 第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
第18条
第四十六条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