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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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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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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3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且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5条
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6条
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7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 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8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9条
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运权有偿使用。
第10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11条
本市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当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且接受管理。
第12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13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当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14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15条
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16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17条
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且按照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18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19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20条
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且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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