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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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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5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8条
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9条
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第10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11条
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12条
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13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14条
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15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17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18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19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20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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