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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01-07 ·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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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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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7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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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7条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8条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第10条
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第11条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
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
第12条
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第13条
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 管 理
第14条
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15条
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16条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规范。
第17条
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
第18条
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
(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
(四)捕鱼、捕鸟、狩猎;
(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19条
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
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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