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9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从事城中草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中草原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城中草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城中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中草原保护和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态功能恢复、管护和自然景观等实际需要增加。
第6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城中草原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8条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以及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划定绿线,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9条
经批准的《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10条
城中草原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65.25公顷。可以按照《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增加城中草原面积。
城中草原控制保护区为《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中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转让、租赁或者破坏城中草原保护区的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确认和征用工作。
第13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
因保护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养护设施、景观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城中草原保护规划》、《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4条
核心保护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第15条
经批准的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临时占用绿地原貌。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内既有的生产经营设施和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制定拆除、搬迁方案,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拆除、搬迁。
第17条
控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和《城中草原保护规划》,按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18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自然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设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9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绿化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和农作物,破坏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第20条
禁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核心保护区内。
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管养保护、经批准的施工车辆以及管理机构用于观光的电动车需要进入核心保护区时,应当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