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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0-0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0-08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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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治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务、卫生、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滦县、丰润区、开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水污染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开展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 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 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 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处理水污染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引水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参与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三)负责陡河水库库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四)在保护区内开展小流域治理 搞好前置处理工程 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陡河水库管理机构 负责库区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陡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和水库有关水文资料的提供工作。
第9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 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标志;在水质受到污染时 采取紧急措施 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水质监测资料。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绿化工作 在保护区内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 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11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12条
一级保护区包括库区 其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为: 水域:陡河水库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陡河水库高程(大沽)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为库区。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标准。
第13条
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为: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标准。
第14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为: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丰润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标准; 废水排放 执行国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15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减少面源污染 开展植树造林 提高植被覆盖率 改善生态环境。
第16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17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三)堆放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18条
库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经营、旅游; (二)游泳、划船、捕(电、钓、毒、炸)鱼及其他水生动物; (三)造田、养殖、放牧;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19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库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陡河水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第20条
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三)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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