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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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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保护区的菜地(包括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及其设施。
第3条
蔬菜基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市、县和有蔬菜基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4条
蔬菜基地的常年菜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3厘地的标准确定。
第5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征用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7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 蔬菜基地保护区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长期保留的菜地;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近期需要保留的菜地。
第9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为单位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划定的蔬菜基地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蔬菜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 蔬菜基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应当绘图造册,建立档案。
第11条
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不改变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属关系。
第12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 护
第13条
在建立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地方,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国有农场之间应当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蔬菜基地的等级; (二)蔬菜基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三)蔬菜基地的设施; (四)保护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奖励与处罚; (七)其他事项。 承包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保护责任。
第14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禁止征用或者占用一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严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对三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征用或者占用。
第15条
征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16条
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17条
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征得蔬菜管理部门同意。
第18条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3万元; (二)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5万元; (三)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万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19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在7日内转入市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并交市财政、市蔬菜管理部门各存一联。
第20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用于菜地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科研,其主要部分用于开发补充新菜地。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新菜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由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蔬菜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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