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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12-12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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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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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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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牧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加工的胴体、脂、脏器、鲜奶、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规定控制的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以及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A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附后)。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没有前款动物疫病即规定动物疫病危害,并达到国家综合考核标准的区域。
第3条
本条例界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本条例适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牧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牧业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5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辖区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6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牧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辖区的详细规划,报市牧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7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种用、乳用动物饲养场,大型饲养场和铁路、主要公路沿线两侧乡(镇)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重点区域。
第8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按照病种的不同,必须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稳定控制、扑灭和消灭标准; (二)猪、羊病死率控制在5%以下,禽病死率控制在13%以下,马、驴、骡、牛、鹿病死率控制在1%以下; (三)产地检疫率,屠宰动物受检率,上市动物产品持证率,免疫证明出证率均达到100%; (四)具备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动物防治技术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9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信息网络,对有关法律、规划、标准、疫情动态、重大事件资料、牧业发展状况及国际动物卫生管理办法等,分别归档,并实现微机联网。
第10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扑灭动物疫病应当组建快速反应队伍,配置扑灭动物疫病指挥、消毒、无害化处理专用车辆,装置二类警示器具和通讯工具。
第11条
市级畜牧兽医诊断(化验)室应当具备对规定动物疫病快速诊断、疫情监测、兽药检验、饲料质量监测、动物产品药残监控和与国际同类化验室的双边或者多边认证能力。 县级畜牧兽医诊断(化验)室应当具备对常见病、多发病的检验诊断能力。 乡级畜牧兽医诊断(化验)室应当具备对常见病的常规检验能力。
第12条
市、县(市)、区、乡(镇)冷链系统,应当具备规定的冷藏设备、设施和专用运输工具,保证疫苗的有效使用。
第13条
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防疫网络,建设一支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防疫队伍。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专项资金,并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5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家畜、家禽实行封闭(圈、舍、庭院)饲养。 马属动物、反刍动物和鸭、鹅限定地点放养。
第16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以及防疫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第17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和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免疫规定进行免疫。
第18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19条
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有关场所进行消毒。
第20条
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订购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大型畜禽饲养场也可按规定程序进口本场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但必须按规定报防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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