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4-03-24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查看此版本
2004-03-24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测绘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民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4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5条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
第6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活动开始前,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向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第8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质由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9条
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人。
第10条
《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11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向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质审查手续。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第12条
《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申领、审核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13条
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必须公开申请程序、申请资料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
第14条
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础测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16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17条
使用已完成的国家和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18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自治区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19条
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定期编制自治区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20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的测绘单位,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