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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07-30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7-30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居的由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 。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3条
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少数民族,严禁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利益和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5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和街道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第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第7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8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市和区县(自治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10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切实组织实施。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公民。
第11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设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12条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用人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招聘、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13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分配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和物资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给予必要的照顾,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第1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适当照顾。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乡(镇)、村加强农业、林业、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5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饮食、副食、肉食经营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第16条
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散居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或救济。
第17条
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所在乡(镇)、村的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18条
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第19条
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20条
本市各类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会同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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