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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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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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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9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10条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1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13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15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第16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20条
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 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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