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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1-11-2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7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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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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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促进、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4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 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
第5条
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运用能力,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
第6条
提倡在中小学校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8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组建相关专利检索服务机构,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9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第10条
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11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配备专利管理专职人员。
第12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13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14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 企业在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5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约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17条
禁止滥用专利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三十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请求人;涉外请求,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18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
第19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专利的; (二)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 (三)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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