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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8
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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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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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开发旅游资源,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保护、逐步发展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4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保护旅游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5条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办旅游业,允许国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外开放区承办或经营旅游项目。
第6条
县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旅游管理工作。
第7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旅游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科学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开发、利用、保护的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四)参与旅游业建设项目的研究、论证、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审查旅游项目建议书; (五)负责旅游业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旅游管理档案; (六)培养旅游专业人才,举办旅游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七)参与查处旅游业中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办理奖惩事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第8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一)具有旅游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二)各种类型、规模的旅游区、景点、设施; (三)在旅游区、景点、设施内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为旅游提供交通、饮食、住宿、游览、娱乐、健康、疗养、购物、留念等服务的定点单位及个人; (五)进入旅游景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科学考察、宣传采访、摄影录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列入旅游景点的历史文物,由旅游管理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9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
第10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
第11条
境内的旅游资源,景物保护区,分为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和乡级一般保护单位两类。 县级旅游保护单位,由县旅游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乡级旅游保护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
第12条
旅游保护区内,不得破坏奇山、异石、飞瀑、河流、泉井、溶洞、树木、花草、曲径的原始自然风貌,采取封山育林、围栏种草、培植花木等措施,保护和恢复区内生态环境。 保护区范围界定后,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非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山、劈石、伐树、割柴、挖药、放牧、开荒等活动。
第13条
旅游保护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保护的古树和野生珍稀动植物,由林业部门设立标志,严禁砍伐、攀枝摘采、猎捕、药杀及伤害。禁止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及张贴广告。
第14条
旅游保护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保护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寺庙、亭塔、楼阁、碑刻、摩崖及地名、测绘、航空标志,必须重点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改修、搬移。不准在古遗址上挖沙取土和增设新的建筑物。
第15条
旅游保护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其避雷、防火、环保、给排水、废弃物处理等附属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接受城建、环保、卫生、水利、公安、消防、旅游、文物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16条
在全县境内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方,县、乡(镇)人民政府都应把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17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旅游景区整体布局,设计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18条
在旅游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须经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19条
旅游景区建设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貌、异石、水域、林木、植被、古建筑的原有形态。施工结束后及时净化场地,清除建筑废物,恢复生态,美化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20条
旅游区、景点的命名或更名,由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公章、牌匾、文件、报刊、影视、广播、地图、教材、工商业字号都必须使用标准名称,禁止使用别名、旧名、俗名。 第四章 旅游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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