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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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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3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7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8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9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12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13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15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16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18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他人赌博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20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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