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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12-23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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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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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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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6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1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3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14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前一天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2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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